
北京中百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大数据专家库专家刘峰 在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农村产权专业委员会公众号“农村产权交易研究与指导”上发表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否应当收费》的专业文章(2025年10月31日),讨论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过程中的收费问题,就交易机构的市场化运营与公益属性定位进行了分析。该文章受到了行业的广泛关注,引起了极大反响,是中百信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中又一深度研究与思考。
原文如下: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是否应当收费
刘峰 北京中百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农民服务的,就不应该收费。”
“政府出政策让农村土地进场交易,不是让你们赚钱的。”
“你们收服务费,就是损害农民利益。”
……
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十年间,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场合,不时就会听到这样声音。服务究竟应不应该收费?这成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过程中很难回避的一个问题。
截至2023年底,全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达1711家,相关从业人员约2.6万人,其中有14个省建立了省级市场。随着市场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交易机构的市场化运营与公益属性定位的矛盾日益突出。
从商业逻辑上来讲,常见的各类交易市场,如,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股票交易所等,运营模式都是提供交易服务,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通常都实行双向收费。但是当服务的对象是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的标的是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时候,交易市场正常的商业逻辑就时常被质疑。究其原因,与以下几个认识有关:
服务对象属于“弱势群体”
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是党和政府的帮扶对象,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常被归类为“弱势群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其主要服务对象就是这些“弱势群体”。既然交易市场是为了落实政府的农业农村政策,则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很容易得出“免费服务”的论断。
服务“弱势群体”是否应该免费,关键不是服务对象是谁,而是服务本身。幼儿园、养老院的服务对象均是“弱势群体”,则大家都能接受其市场化收费的模式。如果服务完全可以由政府承担,则确实可以免费,否则就必须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服务获取收入,再利用收入保障服务的持续。十多年的市场实践证明,由企业法人的交易机构来服务市场的方式,是目前最适合我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模式。从全国来看,长期运营良好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均是企业法人,这些交易机构均通过服务收费实现了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市场建设涉及“政策性垄断”
农村产权进入市场公开交易涉及乡村敏感的经济利益,会削弱一些人手中的权力,而这些利益相关者会想各种办法阻碍农村的资源资产进场交易。因此,需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给予市场支持,比如规定进场交易的品种、流程和标准,要求农村产权“应进必进”。近些年来,交易额和交易宗数比较大的地区普遍得到了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的大力支持。因此,有种观点认为交易机构的业务是政府政策带来的,具有很强的“政策垄断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借此收取交易服务费用是不合适的。
这种观点是对交易市场的特点理解不深造成的。交易市场作为市场的高级形态,天然就是“政策性垄断”的。交易市场的核心价值在于集中流动性,让要素高效匹配。而建设和运营交易市场需要较高的成本,且存在显著的 “规模效应”。同时,交易市场的规范运行依赖统一、高效的监管。一个地区多个交易市场会导致硬件、人力、技术资源的巨大浪费,也会大幅提升监管成本和风险。因此,一个地区通常只有一家交易机构运营,这不是政府的“偏爱”,而是交易市场建设与监管要求的必然结果。
收费标准缺乏政策依据
农村产权的交易方式有协议、网络竞价、拍卖、招标等方式,其中拍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作为收费依据:“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而招标也有2002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虽然该办法已经被废止,但仍是很多招标代理机构收费的参考标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要的交易模式——网络竞价和协议成交均没有国家层面出台相关的收费标准依据,交易机构收费的合理性常因此被质疑。
相较于农村产权交易,较为成熟的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同样没有国家层面的收费标准,但是在国资委的监管和行业协会的倡导下,各地的产权交易机构都建立了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收费标准。目前,国内许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参照国有产权交易市场的收费模式,兼顾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公共利益,制定了本地区的收费标准,如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大连等地,也都提出了针对农业农村的费用减免措施,为规范服务收费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服务收费其本质是市场行为,与当地的经济发展、当地政府的支持力度、交易机构的运营成本有关。从国家政策来看,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表述为“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国办发〔2014〕71号)。
“公益性”,其核心是服务于社会整体或特定群体的共同利益,而非个人、少数组织的私人利益。“公益性 ≠ 免费”,公益性组织可通过捐赠、政府购买服务、公益项目收费(合理覆盖成本)等方式获得收入,也可通过商业合作获得资源,扩大服务范围。
公益性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 ,其核心是主体开展活动的根本目标并非追求利润,而是需将盈利全部投入到该活动的持续运营、发展或其核心使命中。
正确地理解了“公益性”和“不以盈利为目的”,我们可以明确两点:一是国家政策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服务收费是允许的;二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收费标准与其运营成本相关。
交易市场的运营成本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办公成本、人力成本和信息系统建设成本。交易市场的收入只有能够覆盖其运营成本,才能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营。农村产权交易的标的具有交易频度低、合同金额小、地理位置分散的特点,需要交易机构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做市场建设,尤其是在市场建设初期,投入大,而收入很小。
许多地方政府为了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发展,通过多种形式来降低市场的运营压力。有的为交易市场免费提供办公场地,有的建立了年度政府补贴措施,有的提供信息系统建设费用……,有了这些支持,交易机构便能安心地进行市场建设,有能力对农户、农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减免交易服务费,降低交易成本。
综上所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应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合理的服务收费是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政府从政策层面为交易市场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交易市场提供各方面支持。市场从服务层面,不断提升服务能力,通过服务收入体现服务价值,反哺市场建设。将自身造血与政府输血有机融合,让交易市场在努力提供优质交易服务的同时,有能力不断降低交易成本,最终实现国家政策的有效贯彻,农村资源资产的规范高效利用以及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原文发表在微信公众号:农村产权交易研究与指导)